|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877747号“TOMMY SHIJI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0:3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21号
申请人:上海众逸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469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585250号“TOMMY”商标、第4054206号“TOMMY”商标、第12642111号“TOMMY”商标、第5423829号“TOMMY HILFIGER”商标、第2021324号“TOMMY GIRL”商标、第3226121号“TOMMY SPORT”商标、第2021432号“TOMMY JEAN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注册,被异议人具有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被异议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的官方网站的公证件扫描件(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809号、品牌排行信息及相关介绍、广告宣传证明、销售凭证、月度结算表、审计报告、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被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等、在先裁定及判决、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OMMY SHIJI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5250号、第4054206号、第12642111号“TOMMY”、第3226121号“TOMMY SPORT”、第2021432号“TOMMY JEAN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TOMMY”,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其他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84691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我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服装、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婴儿服装、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TOMMY SHIJIA”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关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原异议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TOMMY SHIJ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