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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57659号“金夫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0:4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66号
申请人: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5154号第30757659号“金夫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8913377号“金夫人 婚纱摄影GOLDEN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第1979849号“金夫人 婚纱摄影GOLDEN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对“金夫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2、原异议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列表;3、关于认定“金夫人GOLDEN LAD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4、荣誉证书;5、“金夫人”于百度的搜索结果截图;6、门店照片;7、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5154号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金夫人”指定使用于第44类“美容服务;修指甲”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13377号“金夫人婚纱摄影GOLDEN LADY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庭园设计;庭院风景布置;花环制作”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服务上的“金夫人婚纱摄影GOLDEN LADY”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源自申请人在先第1442952号“金夫人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外形差距较大,并非是对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模仿。申请人的“金夫人”商标已在美容美发行业有22年的历史,极具知名度。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修指甲”。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庭园设计等服务、第42类摄影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在商标驰字[2006]第117号批复文件中被认定为在第42类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庭园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二在“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服务上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金夫人”构成相同,系对其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修指甲”服务与原异议人商标藉以知名的“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服务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异议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原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原异议人的市场声誉,进而对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金夫人”作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四、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在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六、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夫人 商标 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