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435233号“茶马古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430号重审第0000002528号重审第0000005303号
申请人: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79430号重审第0000002528号《关于第37435233号“茶马古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2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3084001号“茶马古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二审判决撤销,且已生效,故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于2020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姚军转让至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第3183541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8682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64165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067989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072302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072775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073985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且引证商标八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第15387341号“道古马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409630号“茶马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第36061040号“茶古道 TIR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第36068329号“茶古道 TIR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和第17897588号“都江灌县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第13136829号“茶马古道SOUTH SILK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和我局经复审查明,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十四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九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前述诸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咖啡;红糖;茶饮料;糖果;年糕;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田淑芹
李海临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茶马古道 商标 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