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706932号“森马火利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6:1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09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070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929407号“森马Senma及图”商标、第9842032号“森馬”商标、第17270378号“森马”商标、第6537076号“森马”商标、第34565078号“森马 A”商标、第34569051号“森马 B”商标、第34579327号“森马 C”商标、第34565095号“森马 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作为同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森马”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信息;2、门店信息及门店照片;3、媒体报道;4、代理、加盟合同及合作运营协议;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检验报告;7、所获荣誉;8、专利证书;9、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10、线上销售截图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鞋”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靴;运动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显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森马”,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国内著名的服装企业,旗下拥有“森马”和“巴拉巴拉”两大服饰品牌,并分别在2006年、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森马semir”是国内休闲服装第一品牌,“巴拉巴拉balabala”是国内童装第一品牌,在服装行业具有极强的美誉度。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均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原异议人曾经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其在后申请了与本案被异议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2、申请人线上店铺截图;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4、被异议商标宣传使用资料;5、申请人称原异议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在异议局阶段提交的异议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游泳衣;雨衣;戏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婚纱;宗教服装;服装绶带;理发用披肩;睡眠用眼罩;鞋”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4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审查决定被异议商标在“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应限于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的“鞋”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鞋”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另,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鞋;靴”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 “森马火利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认读文字“森马”/“森馬”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是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原异议人曾经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其在后申请了与本案被异议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之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其需另案提出相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鞋”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森马火利购 商标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3519550号“平安医馆 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