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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8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35关于第643085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709号
申请人:天津市华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8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2352号“万合元及图”商标、第32296725号“衡玛 HENG 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申请商标应予共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万合元及图 商标 天津市华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