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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84967号“DX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294号
申请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84967号“DX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6652号“豆香村DX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69538号“DX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86281号“DDX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1791号“大笑果DX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4月27日止,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2年6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馆;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DXC 商标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