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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99049号“千香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5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壹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东吴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899049号“千香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24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以来在持续宣传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简介;2、参展及所获荣誉;3、张家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产品检测报告;4、大众点评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藤本植物;活鱼;活家禽;虾(活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
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自然花”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6月1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简介、参展及所获荣誉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张家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均为委托送检,不能证明有关产品已实际投入市场。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截图大多未体现复审商标,仅一张自制照片中显示有复审商标难以被认定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1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