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789384号“不二良造 FUJIRYOZ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47关于第43789384号“不二良造 FUJIRYOZ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2394号重审第0000000829号
申请人:光合作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2394号《关于第43789384号“不二良造 FUJIRYOZ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1)京73行初字第67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再审判决,再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一审诉讼期间,第15353340A号“不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13643号“不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第12073403号“不二至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三均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不二良造 FUJIRYOZO 商标 光合作用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