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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36358号“芯耘光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7942号重审第0000000033号
申请人:杭州芯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87942号《关于第31436358号“芯耘光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5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625号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110号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作出后,第28694804号“芯耘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被诉决定、一审及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03日
信息标签:芯耘光电 商标 杭州芯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