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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76567号“米车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9: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3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米车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76567号“米车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72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拖运” 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贮藏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米车网”网页截图、公众号信息;
2.商标使用授权书、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加盟店店铺照片;
3.货物运输合同、发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9类拖运、商品包装、贮藏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9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及证据2的营业执照、店铺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据3体现的并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被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