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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1374号“众信互联ZHONG XIN HU L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9:23L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210号
申请人:四川众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1374号“众信互联ZHONG XIN HU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对应申请人企业字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上第20525769号“众信智联WWW.91ZXZL.COM及图”商标、第23737866号“众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35类上第36185410号“众信联”商标、第47075439号“众信 ZHONGXIN及图”商标、第47106844号“众信及图”商标、第55899630号“众信数科”商标、第22816120号“众信验证”商标、第10906481号“众信网”商标、第60974784号“众信时代招标”商标、第53364316号“众信智能 WETRU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第42类上第36184155号“众信联”商标、第55900244号“众信数科”商标、第22815485号“众信验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及行业属性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9、35、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九、十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指定、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的行业属性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源自企业字号的理由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35、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