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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8920号“数字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611号
申请人:北京大甜绵白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8920号“数字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8008731号“数字猫”商标、第59960952号“数字熊猫digital 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数字猫”与引证商标二所含中文部分“数字熊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艺术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公园、导游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艺术展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标签:数字猫 商标 北京大甜绵白糖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