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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3015号“RADi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389号
申请人: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3015号“RAD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6838号“半径搜索 RADIUS S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9月7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6349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2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0414号“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网站设计;软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网站设计;软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RADius 商标 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