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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50882号“境界战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6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升毕扬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0882号“境界战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05523号“境界战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况,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境界战机”,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