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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7034号“桔子装饰 ORANGEDECO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2:27ORANGEDECO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69号
申请人:淮安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7034号“桔子装饰 ORANGEDECO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0992号“ORANGE”商标、第20091129号“orange”商标、第20091126号“ORANGE”商标、第9769819号“orange”商标、第15975518号“桔子汽修及图”商标、第54013304号“ORANGE”商标、第9764508号“ORANGE”商标、第16538318号“小桔子”商标、第20533501号“桔子”商标、第18105687号“桔子理财 juzilicai.com及图”商标、第17082737号“金桔子及图”商标、第60694721号“ORANGE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指向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现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工程进度查核、防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ORANGEDECORATI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六、七“ORANGE”、与引证商标二、四“orange”,仅大小写不同,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桔子装饰”与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桔子汽修”、引证商标八汉字“小桔子”、引证商标九汉字“桔子”、引证商标十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桔子理财”、引证商标十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金桔子”,均含有汉字“桔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