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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95495号“HONOR 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2:30关于第58395495号“HONOR 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166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95495号“HONOR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932271号“HONOR”商标、第31929314号“华耐 HO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外观、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HONOR”,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HONOR STORE 商标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