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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02057号“蜜雪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535号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2057号“蜜雪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4155634号“蜜雪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52866652号“蜜雪城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第57088344号“蜜雪城夏 mixuecheng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蜜雪城 商标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