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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37198号“惠拼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0949号
申请人:上海翠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7198号“惠拼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6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惠拼购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标签:惠拼购及图 商标 上海翠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