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203882号“PAR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005号
申请人:欧洲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203882号“PAR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35188号“世界茶派克Parker”商标、第8332539号“帕克PAKER”商标、第23837177号“湃尔PAR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外观构成、发音、含义与创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三、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资料、工商登记信息、广告费用、广告投放计划表、广告资料、广告推广协议、社交媒体广告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及文献复制证明、网络新闻广告、品牌发布会资料、宣传推广活动证、引证商标三撤三相关情况资料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PARKER”,与引证商标一重要认读文字“Parker”仅字体存有差异,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邮票二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邮票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PARKER 商标 欧洲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