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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52160号“沃润wor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079号
申请人:安徽天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52160号“沃润wo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0178号、第58026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实现共存。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及流程、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质、商标使用情况、在先注册商标档案、类似情形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糖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核准注册的茶饮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03日
信息标签:沃润worun 商标 安徽天美食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