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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06005号“顺品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2327号重审第0000000864号
申请人:黄昌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2327号《关于第56506005号“顺品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9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728947号“顺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