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201460号“言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605号
申请人:上海乐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1460号“言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10679号“驭言 你就是自己的生活驾驭者STEERING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从事行业及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及误认,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介绍、荣誉证明、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驭言”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言驭 商标 上海乐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