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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59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45关于第12459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9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5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95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 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建筑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银行交易回执。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有违常理,真实性存疑,且均无发票证明的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于1999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建筑、家具制造(修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仅有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7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与他人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中标示了复审商标,且有银行交易回执与合同形成佐证。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