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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73839号“集微咨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4: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524号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3839号“集微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7004号“集微”商标、第39474595号“集微科技”商标、第23704156号“集微”商标、第54733085号“集微”商标、第54749320号“集微科技”商标、第38448924号“集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相关裁定;官网微博、公众号信息;相关知名度证据;相关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申请已经决定不予受理,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系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集微咨询 商标 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