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221841号“周大福 CHOW TAI F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5:02关于第59221841号“周大福 CHOW TAI F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56号
申请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1841号“周大福 CHOW TAI F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周大福”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5006号“周大福”商标、第58013558号“古法周大福”商标、第52700727号“周大福30”商标、第52720025号“周大福50”商标、第52723000号“周大福8”商标、第41572789号“周大福”商标、第3415532号“周大福”商标、第52702292号“周大福15”商标、第52726700号“周大福酒”商标、第57164896号“周大福”商标、第52701141号“好酒就喝周大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正处于撤销复审、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资料、网络宣传资料、知名度认定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注册并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及无效宣告裁定并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并未生效。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十一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九、十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六、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