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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03598号“嘉信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54号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03598号“嘉信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041号“嘉信”商标、第30838189号“嘉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协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及相关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等资料,且《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信息标签:嘉信通 商标 嘉信通旅游控股公司(变更前名义:旅游控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