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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61961号“滴滴 开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018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1961号“滴滴 开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528号“开源KAIYUAN”商标、第4475802号“滴滴dd didi及图”商标、第7618456号“开源KAIYUAN及图”商标、第51044068号“开源KAIYUAN及图”商标、第29049312号“开源图传”商标、第57304087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滴滴 开源及图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