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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48702号“VALRHONA CHOCOLATE 法芙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5:23关于第59348702号“VALRHONA CHOCOLATE
法芙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734号
申请人:法芙娜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8702号“VALRHONA LET'S IMAGINE THE BEST OF CHOCOLATE 法芙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糕点用糖霜(糖衣);糖;蛋糕用糖果装饰物;人造咖啡;冰淇淋;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仅对其他商品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41972号“法芙娜”商标、第27749586号“法芙娜 VORF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上予以维持,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已被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商标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其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糕点用糖霜(糖衣);糖;蛋糕用糖果装饰物;人造咖啡;冰淇淋;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仅对其他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糕点用糖霜(糖衣);糖;蛋糕用糖果装饰物;人造咖啡;冰淇淋;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CHOCOLATE”,可译为“巧克力”,指定使用在“巧克力酱汁;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粉;巧克力饮料;巧克力;巧克力棒;巧克力糖果;巧克力糖;糕点装饰用巧克力;蛋糕用巧克力装饰品;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0类“咖啡;茶;糕点用糖霜(糖衣);糖;蛋糕用糖果装饰物;人造咖啡;冰淇淋;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0类“巧克力酱汁;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粉;巧克力饮料;巧克力;巧克力棒;巧克力糖果;巧克力糖;糕点装饰用巧克力;蛋糕用巧克力装饰品;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