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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24669号“红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05号
申请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创万邦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4669号“红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6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6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杀真菌剂、杀菌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红日 商标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