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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27220号“三卅SAN SA VILL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8:34关于第59427220号“三卅SAN SA VILLA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403号
申请人:贰零四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7220号“三卅SAN SA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075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牛肉清汤;肉汤;牛肉清汤汤料;牛肉清汤浓缩汁;肉;浓肉汁;盐腌肉;肉罐头;汤”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豆腐”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72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