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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184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8:50关于第565184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475号重审第0000000149号
申请人: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1475号《关于第565184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0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6892184号“晟庄电子 SHENGZHUANG 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任航
段晓梅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晟庄电子 SHENGZHUANG ELECTRONIC 商标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