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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84668号“宝德企业集团BD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8:58关于第59484668号“宝德企业集团BD 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02号
申请人:上海宝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4668号“宝德企业集团BD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6712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919号商标、第4051223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97732号商标、第57491142号商标、第58106837号商标、第57814761号商标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892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0783号商标、第42780071号商标、第3028069号商标、第34075730号商标、第17972424号商标、第4216515号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