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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15836号“小魔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00号
申请人:老猛了(北京)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5836号“小魔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86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9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96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现为指定使用在奶酪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小魔王 商标 老猛了(北京)饮料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