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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30122号“深山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8129号重审第0000000161号
申请人: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98129号《关于第43630122号“深山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8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3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三尚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考虑到原审法院已基于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变化之新的事实判令我局就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重新进行判决,故即便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原审判决之结论的正确性。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39880997号“深山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第9934707号“深山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6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第42639717号“深山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李海临
陈颖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深山秀 商标 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