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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23339号“小金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767号
申请人:永顺县长官果王柑桔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3339号“小金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推广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小金瓜”又名“黄金瓜”,是南瓜的一种,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小金瓜 商标 永顺县长官果王柑桔专业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