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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4698号“名爵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747号
申请人:任进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4698号“名爵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401367号“名流爵仕MJS”商标、第4837158号“名爵士MING JUE SHI”商标、第40648255号“爵名仕”商标、第8991672号“名爵士MINGJUESHI”商标、第13607797号“名爵士MINGJUE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