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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04726号“彭水蜂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613号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04726号“彭水蜂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提交《彭水年鉴(2020)卷》予以证明“彭水蜂蜜”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另申请人正在收集其他相关能证明“彭水蜂蜜”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材料。申请人再次提交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及关系证明。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彭水年鉴(2020卷)》(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年9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说明影响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产地的独特自然因素;第六条仅表明产品的普遍特征和罗列产品的成分,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彭水蜂蜜”品质特征与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关系证明》未明确说明“彭水蜂蜜”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彭水蜂蜜 商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