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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57298号“HOPO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1:32关于第56657298号“HOPO SOLUTIO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0683号
申请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657298号“HOPO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6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其在包装设计服务上宣告无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参展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其在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现为核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工具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工具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2年12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