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827001号“MAX AA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1: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0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7001号“MAX A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9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联系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电话机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用计算机硬件、接入或进入控制用计算机程序、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通信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用计算机硬件、接入或进入控制用计算机程序、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通信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