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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05351号“山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217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5351号“山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服装;帽(头戴物);袜;围巾;睡眠用眼罩;防水服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29976A号商标、第493463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52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服装;帽(头戴物);袜;围巾;睡眠用眼罩;防水服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山岩 商标 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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