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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28973号“Ri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0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都县渝粤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28973号“R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69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饼干、华夫饼干、麦芽饼干、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小黄油饼干”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且请求予以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总部于1992年成立于瑞士,并于1997年在广东江门成立中国的生产基地,产品以糖果、甜味剂、饮料和零食为主,并畅销国内和欧美市场。“RIO”是被申请人母公司授权被申请人注册的一个核心品牌,被申请人早于2000年6月13日便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1622970号和第1639097号商标,其延伸注册的商标样式存在细微差别,但主要部分依然是“Rio”,且鉴于复审商标中的“Kids”为“小孩;年轻人”的含义,主要表明产品适用于年轻消费者群体。除本案外,申请人还对被申请人的多个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自身申请注册了摹仿他人的商标,存在主观恶意,且鉴于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RIO”,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会产生一定重叠。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并案审理相关案件。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公司、产品的荣誉资料;
2、第8774664号商标授权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授权书约定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基正酒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使用人的关联公司对其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责任承担连带履行及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就第8774664号“RIO”商标出具给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与销售同意书、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单、相关资质证明资料;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第8774664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增加了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2019年付给被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费发票、被许可使用人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就第8774664号商标出具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明,证明中体现了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饮料、啤酒产品包装所使用的“RIO”商标为第874664号“RIO”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第874664号“RIO”商标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商标生产使用证明、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销售“RIO”啤酒及“RIO”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发票;在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宣传“RIO”酵素、“RIO”雪気奶茶、咖啡的有关公证书(部分微信页面显示了账号主体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微信账号为徐记栓)、淘宝销售“RIO”酵素的页面及评价页面(淘宝产品页面显示“RIO”酶饮品的厂商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实物图片、相关公众号宣传视频;
4、第30类“RIO”、“RIO KIDS”、“RIO GOLD”商标授权给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
5、蔓越莓糕点图片、产品检测报告、结算费用发票、委托加工对账单和发票、委托加工合同及进货单;
6、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参展的有关合同、发票、淘宝电商销售酵素、咖啡、奶茶的资料及公证书;
7、被申请人购买商品的发票、小票;
8、产品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荣誉资质并不在指定期限内;证据2、3中的许可合同、生产证明等所涉商标并不包含复审商标,证据3中的销售发票并非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且为象征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亦不符合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证据3中的淘宝销售记录和评价无合法来源,真实性无从参考,且部分商品已下架,酵素商品亦并非复审商品,被申请人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授权淘宝店铺使用复审商标,相关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的宣传资料并未体现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且相关主体与被申请人无关,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产品包装、规格等与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不符,并无实际交易行为;产品图片并无形成时间,规格等亦与许可合同约定不符;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5并未体现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的展会为糖酒等展会,并不涉及复审商品,电商销售、实体店销售资料的主体与被申请人无关,商品规格与许可使用合同不符,不能证明有实际交易;证据7并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证据8并无证据形成时间。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在第30类饼干、麦芽饼干、咖啡饮料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8月13日。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饼干;华夫饼干;麦芽饼干;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小黄油饼干”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二、“雪気の咖啡”为河南锐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其中第47437428号商标已被我局于2020年11月予以驳回,第51670087号商标于2020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在第30类“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粉;浓缩咖啡;咖啡代用品(人造咖啡或用作咖啡的蔬菜制剂);已填充的咖啡胶囊”商品上。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饼干;华夫饼干;麦芽饼干;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小黄油饼干”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营业执照及有关荣誉资料,营业执照仅是其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的荣誉资料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产品的荣誉资料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2、3均明确体现了对应的商标号,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的授权使用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中的委托加工对账单和发票、结算费用发票、委托加工合同及进货单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RIO”能量棒,以上证据涉及糕点图片、产品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含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经公开、真实在市场销售;证据6中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的参展合同均是参加的糖酒展会,并不涉及复审商品,且均并未体现复审商标;由证据3中的委托生产产品的商标使用证明可知,证据6中关于酵素饮料的销售和宣传资料是对第8774664号商标的使用,且酵素饮料和奶茶商品并不属于本案复审商品,有关咖啡饮料的销售页面资料中虽然显示了“RIO”商标,但仅少量页面在商品侧面予以标注,且均为普通印刷体,与复审商标标识有所区别,而瓶身上的“雪気の咖啡”为主要识别部分,“RIO”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上述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证据7并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证据8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据证据2、3可知,该部分证据均为第8774664号商标的使用证据。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饼干;华夫饼干;麦芽饼干;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小黄油饼干”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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