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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56633号“恒信德龙 HENGXINDE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14关于第53256633号“恒信德龙 HENGXINDE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5798号重审第0000000338号
申请人: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5798号《关于第53256633号“恒信德龙 HENGXINDE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42263号“恒信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该项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鉴于引证商标状态发生变化,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注册审查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韩秀花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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