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4484163号“WEK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12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73号
申请人: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02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专注制造门窗的upvc型材。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G476538号“VEKA及图”商标、第6570885号“VE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
1、主体资格资料;
2、授权书、许可合同、商标档案信息;
3、合作协议、采购合同;
4、宣传材料;
5、行业协议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等。
原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与原被异议人所涉及产品的领域不同。原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一直进行持续的宣传及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
1、宣传资料、产品照片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WE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0885号“VEKA及图”商标、第G476538号“VEKA及图”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窗;建筑用塑料滑轮百叶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84163号“WEKA”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申请注册系恶意行为。被异议商标一直进行持续的宣传及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宣传册;
3、产品资料;
4、商标授权资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审理决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异议裁定予以佐证。
二、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WEK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VEKA”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中不会与引证商标一、二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WEKA 商标 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3256633号“恒信德龙 HENGXINDE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442692号“享乐XIANG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522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6257286号“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9721号“百变雪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01457号“忻古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78580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1995号“HIKSEMI海康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88138号“真源小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