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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1875号“中数智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54号
申请人:深圳市威凯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1875号“中数智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5927971号图形商标、第55924846号“之吾造物POWER FOR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中数智联及图 商标 深圳市威凯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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