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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57181号“京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541号
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057181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67465A号商标、第51782792号商标、第36911694号商标、第11749729号商标、第37534579号商标、第20270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重秤、测量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灭火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栅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重秤、测量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灭火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栅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2年12月07日
信息标签:京喜 商标 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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