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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15321号“KING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33关于第57715321号“KING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98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5321号“KING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996号“KINH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第12991449号“KINGHOME及图”商标的补充注册。四、引证商标已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再者,我局认为,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有关延伸注册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KINGHOME及图 商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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