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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82724号“好福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28号重审第0000001098号
委托代理人: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0128号《关于第57982724号“好福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用壳、手提电话、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指定使用其他复审商品“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平板电脑”等与第18930604号“福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5421287号“福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诉讼阶段明确放弃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用壳、手提电话、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好福兜 商标 海峡人力云(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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