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6901918号“DUREX JEANS 活力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10关于第36901918号“DUREX JEANS 活力装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095号
申请人: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LRC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36901918号“DUREX JEANS 活力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930460号“活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过于复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其可能将引证商标进行淡化,打破申请人与“活力”的对应关系,其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成长,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2、被申请人商品包装图片;
3、申请人商品图片、宣传资料图片;
4、影片植入图片;
5、有关荣誉资料;
6、进口相关资料、购销合同、销售网站资料、采购订单、后台订单、销售发票等;
7、有关报道资料;
8、商品使用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包含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durex”,显著性部分突出,完全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具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显著性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大象及图”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使用在先,更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取得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设计完成,是“durex”相关的系列商标,使用在赖以知名的避孕套等商品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具备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且商标本身并无任何误导公众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出于自身商业需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注册“活力”商标意图对同行业通用的包装名称进行独占的不正当竞争,对被申请人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进行恶意打击,并大量抄袭同行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先商标涉及的有关裁决书、判决书;
2、荣誉资料;
3、行业排名;
4、同行业其他品牌对“活力”二字的使用情况介绍;
5、相关公司介绍资料、销售发票及销售清单;
6、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涉及到的品牌介绍资料;
7、争议商标的异议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另外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其产品包装的一部分,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0月21日的第1764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8月6日。
二、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异议程序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上被准予注册,专用权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9年8月20日,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由弧线包围的“durex”在上,“Jeans”、“活力装”呈上下结构置于整体图形的左下角和背景图形组成,其中由弧线包围的“durex”整体所占比例较大,视觉冲击较强,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durex”商标已在避孕套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活力”在元素组成、呼叫以及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条第(七)、(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之情形。
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1月16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360063号“德智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442692号“享乐XIANG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522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6257286号“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9721号“百变雪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01457号“忻古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78580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1995号“HIKSEMI海康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88138号“真源小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