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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80985号“第二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4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80985号“第二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2646244号“第二书房 父母学堂儿童书馆 MY SECOND STU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33218号“第2咖啡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15503号“第二开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50044号“第二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101812号“第二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29606号“第2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15102号“第二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466313号“第二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105544号“第二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927751号“第二教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034814号“第二教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918139号“第二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425790号“第二房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第二酱香”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及申辩意见:一、引证商标四、五、十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本案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作为一个商标整体,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禁止性规定。并且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三均已无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三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本案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第二酱香”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第二酱香 商标 贵州省仁怀市九道坊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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