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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98306号“圣博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191号
申请人:上海博乐之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家乐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7198306号“圣博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917229号“博乐 BOLE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55449号“博乐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摹仿的恶意,其不正当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董事长杂志介绍、博乐品牌介绍;
2、博乐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
3、申请人所获高新、专利等荣誉证书;
4、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推广及宣传情况;
5、博乐系列产品部分网点销售情况;
6、博乐调研与定位报告;
7、申请人签订的商场入驻及购销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铝”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韩秀花
贾秋实
2023年01月25日
信息标签:圣博乐 商标 上海博乐之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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